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 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但是, 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 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 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 无法正常行驶的, 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 保护现场; 造成人身伤亡的, 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 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 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未造成人身伤亡, 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 可以即行撤离现场, 恢复交通, 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 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 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