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为了达到意向目标,A认为做q是充分但不必要条件,如他想进城,并且知道他必须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才能到达那里——比如说,或者乘公共汽车,或者坐火车,他选择了乘公共汽车。这里我们还能说,他实际选择乘公共汽车这件事,完全是由他的意向以及他知道如何使其意向得以有效实施来解释和决定的吗?
很明显,我们不会这样说。我们能够依据事实解释的行为,正如我所描述的,是一种像乘公共汽车还是坐火车这样的由当事人决定的“选择性行动”。他可以用两种方式中的一种来完成这一行动。即乘公共汽车,或者坐火车,所以,如果他现在选择乘公共汽车,他就完成了这个选择性行动。那么,这一行动就完全是由当事人的意向和信念决定的——而不是由他实际的二中择一的选择决定的。
然而,他的选择就不能被决定吗?当然能。他选择乘公共汽车去,这可能存在各种各样的理由:与坐火车相比,也许它更安全,更便宜,或者更快捷。假如他对交通工具的选择可以归之于一些这样的原因,那么,把这种选择说成是被决定的,也是对的。但是,指出这一点是重要的:尽管在这种意义上,一个人在两种可能行动之间的选择可以是被决定的,但却并不必然如此。如果非要坚持选择是必然的,它们将是十足的决定论教条主义。选择可能完全是“偶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