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T1947第9条就“原产地标记”问题作了“成员方在采用和执行与原产地标记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时,应将此类措施对出口国的贸易和产业可能造成的困难和不便减少到最低程度”等原则规定。1986年开始的GATT乌拉圭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中,非关税措施谈判组将原产地规则问题列为重要议题。经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最终通过了《原产地规则协议》(Agreement on Rules of Origin),这是GATT多边贸易体制内第一个关于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议。之后,WTO在货物贸易理事会(The Council for Trade in Goods)中专门设立了原产地规则委员会,以加强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调。
(二)《原产地规则协议》的目标
该目标体现在协议的序言部分,主要是确保各成员方以无歧视、透明、可预见和公平的方式制定及实施原产地规则,以便能够迅速、有效地解决原产地方面的争议。具体规定包括:保证原产地规则本身不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保证原产地规则不使各成员在GATT1994项下的权利丧失或减损;促使与原产地规则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做法具有透明度;保证原产地规则以公正、透明、可预测、一致和中性的方式制定和实施;使用磋商机制和程序以迅速、有效和公正地解决本协定项下产生的争端;协调和澄清原产地规则,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