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提出改进措施。
八、修正草案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违法所得难以准确计算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将违法所得作为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的考虑因素。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专家学者提出,违法所得的计算问题比较复杂,建议法律中不作规定,相关问题可由执法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在实践中具体把握。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这一规定。
九、现行反垄断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除涉及经营者集中的相关决定外,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修正草案删去了上述规定。有的单位建议恢复现行相关规定,以明确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此外,还对修正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5月27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企业、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律师、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和法院等,就修正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总的评价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等决策部署,对现行反垄断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修正草案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