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30日,高丽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44册教案本或赔偿损失。2003年10月24日,该院以高丽娅不享有教案本所有权为由判决驳回原告高丽娅的诉讼请求。高丽娅不服,上诉至重庆市一中院。2004年3月29日,重庆市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11月25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重庆市一中院决定再审,并于2005年5月23日判决维持该院二审民事判决。2005年12月,高丽娅以四公里小学私自处分自己的教案原稿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为由,再次提起诉讼。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私自处分原告高丽娅教案原稿的行为侵犯了高丽娅的著作权;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 000元。重庆市一中院评定如下:
涉案教案属于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品的“独创性”不同于被告所说的“创造性”,而是指作品系作者独立创作,而不是剽窃他人作品。虽然被告返还给原告的4册教案本所载只是小学语文教案,但是教学过程等栏目中记载的内容主要是原告高丽娅独立创作,被告也未就该内容系抄袭这一反驳事实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教学过程等栏目中记载的内容具有独创性,应当属于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