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宋太祖行赏绢帛之多之重可以推知这时的纺织业很发达。平蜀后建成的绫锦院就是最好的证明。开宝五年(972),平蜀后得到锦工数百人,宋太祖特在京城设置绫锦院安置他们,并命令常参官进行监督管理。周翰曾监绫锦院,他曾用树枝抽打锦工,被人告到宋太祖那里。宋太祖非常愤怒,责问周翰说:“你难道不知道别人的皮肤和血液与自己没有差异,而忍心肆意毒打别人?”虽然因为碍于情面,宋太祖没有处罚周翰,但从中也可看出太祖对锦工及该行业的重视。宋太祖对商业、手工业的重视及采取的措施为宋代商业、手工业的繁荣奠定了很好的基础。
宋太祖时的商业贸易主要有官府专卖和民间自由贸易两种形式。宋朝建立后,沿袭前代传统,对盐、酒、茶、矾等日常消费品的生产、运输和销售全面实行垄断经营,即常说的禁榷专卖制度。宋太祖所实行的专卖制度与前代基本相同,只是对违反专卖规定的处罚比前代有所放宽。宋太祖虽然一再强调严禁私贩,但对私贩的处理却越来越放宽。如后汉初,犯私曲者弃市,后周规定私贩至五斤者死罪。宋太祖认为后周的规定过严,于是在即位的次年规定百姓犯私曲至十五斤、私酒入城至三斗者处以极刑,其余按等治罪。宋太祖还认为前代的盐法过于严酷,规定官盐擅入禁地贸易至十斤,煮盐至三斤者,处死。到了乾德四年(966),宋太祖对上述规定又放宽了:官盐擅入禁地贸易至一百斤,煮盐至五十斤者,处死。私造酒曲至城郊五十斤以上,至乡间一百斤以上;私酒入禁地二石以上者,处死。李焘记载完这个规定后说:“法益轻,而犯者鲜矣。”李焘所言只触及表面现象,在现象的背后却存在着这样一个事实,即入宋以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上述日常消费品在民间贸易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原有的规定已经无法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形势,迫使宋太祖不得不一再放宽处罚规定。另外,从当时的实际情况看,宋太祖时期的专卖制度也不是绝对的。如河北旧禁盐,建隆末年宋太祖始令邢州、洛州、磁州、镇州、冀州、赵州六州城外二十里可通行盐商。至开宝三年(970)四月,宋太祖又下令废除河北各州盐禁,允许盐商自由贩卖,过商斤税一钱,坐商斤税二钱。岭南平定后,盐法与荆湖地区相同,但酒曲不实行专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