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作出刑事处罚规定后, 不需要再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实行拘留处罚, 因此, 删去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拘留的规定, 同时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且5 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草案第一条第二款); 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且10 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 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草案第一条第四款)。
二、加大了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为了与刑法修正案(八) 对醉酒驾驶违法行为刑事处罚的规定相衔接, 有效惩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草案加大了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将罚款从2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提高至10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 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1 个月以上3 个月以下改为6 个月, 并对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处10 日拘留和2000 元罚款, 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草案第一条第一款)。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增加了15 日拘留的处罚, 将罚款从500 元提高至5000 元, 并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且5 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草案第一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