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关于如何按照包含逻辑符号的语句之蕴涵关系来规定这些逻辑符号的指示,可见K.P.波普尔的《新的逻辑基础》一文,载《心灵》杂志,第lvi期(194),193页。和他的《无假设的逻辑》一文;见《亚里士多德联合会会刊》,第xlviii期(1946—1947),251页。
[17]为什么许多人都想否认命令可以蕴涵或可以被涵盖呢?这主要是有一些历史原因。但亚里士多德就曾谈到了实践三段式推论,也谈到了理论三段式推论(见《动物的运动》,701a,第7行以后;《尼各马科伦理学》,1144a,第31行)。他把前者(实践三段式推论)的大前提作为一种动形词或一个“应该”语句来处理,或用其他方式来处理。但他似乎从来就没有意识到,这些形式是多么不同于正规的陈述。而且他说实践三段式推论的结论是一种行动(而非责令一行动的祈使句)。他发现,实践推论与理论推论的主要差别,不在于前者的(他所认识到的)规定性,而在于这样一种事实:若要以一种行动来作为结论,就必须诉诸偶然的特称命题。但他却不同意对理论三段式推论(我们应该探询的理由)作这样的归结(见《尼各马科伦理学》,1129b,第19行以后;1140a,第31行以后;1147a,第2行)。这一点导致了他给实践推论设置了一种逻辑上的从属地位,尽管实践推论在他的整个伦理学理论中是最基本的;而且,奇怪的是,他关于实践推论的论述也一直为人们所忽略。有意思的是,他的三段式推论尽管总是在陈述性语境中提出来的,但有时候(虽然不总是)也以这样一种形式提出来,而这种形式同样也适用于祈使句:“三段式由下列步骤组成:说出某种东西;进而给定某些东西;最后是从这些东西中必然地推论出某种更进一步的东西”(《智者派的反驳》,161a,第1行以后;《论题》,100a,第25行;《先验分析》, 24b,第18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