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战模式建议对这两个问题采取一种非常不同的态度。接受这种模式、从而同意我们环境的某些方面必须被当作生活幸福的规范性参数的人,会觉得很难把公正当作那些参数之一。资源当然要算作参数。不能只把它们视为限制,因为我们不能认为理想中最美好的生活,就是拥有能够想象的一切资源的人的生活。这就是说,不对美好生活应当拥有的资源做出某些假设,我们根本无法描述美好生活的挑战。所以我们必须找到某种恰当的解释途径,让资源作为美好生活的参数进入伦理学,而且我认为,我们别无选择,只能规定美好生活就是符合公正所要求的环境的生活,以此把公正引入这种解释。
假如生活美好包括我们在生活中能够面对公正的挑战,这反过来又意味着要求作为参数的公正的资源,那么我们的任何有关资源公正分配的规范性信念,似乎不可避免地与此具有相关性。正如我讨论过的道德判断所示,宣布每个人拥有按某种方式规定的一份公平资源是恰当的,但是在做出有关我们在决定什么生活在我们看来是美好生活时我们应把什么样的环境作为恰当环境的伦理判断时,却不认为这样规定的公平环境是恰当的,这种做法未免荒唐。我们不能用道德上恰当的事情未必在伦理上也恰当这种说法回避那个结论。因为假如我们坚持这种区分,会使规范性参数的概念变得毫无意义。我们必须尽可能确定一种美好生活的资源参数,以便使它们符合我们的公正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