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不能将胎儿称之为人,准确而言,胎儿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
生命开始于出生。胎儿是自然人生命的原始孕育阶段,在出生之前其仅是母体的一部分,不能作为完整的个体而独立存在。只有当条件成熟时,通过母体的一定生产行为如分娩或流产,才可脱离母体,成为法律或社会意义上的人。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简言之,人的生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我们国家法律也没有赋予胎儿民事主体资格,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也就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
讨论“胎儿是不是人”这个问题并非矫情,而是有着深刻的法律意义,因为“胎儿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这个结论决定着胎儿是否享有的权利。人只有在出生之后才成为法律上的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胎儿并不能成为这些权利的享有者,即使是下文将讲到的财产继承权,也只是法律为其“预留”的份额,只有在胎儿出生之后才能确定其是否能够真正享有。正是基于这个结论,从刑法角度上看,胎儿也不能成为故意杀人罪的对象,因为故意杀人罪针对的对象是人。所以,非法致妇女堕胎的行为不构成对胎儿的故意杀人罪,但可以按照对孕妇的故意伤害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