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虽然恨与爱是对立的情感行为方式——这就排除了在一项行动的同一价值取向中爱憎同一事物,但它们并非同等本源的行为方式。我们的心灵以爱为第一规定,而不是以恨:恨只是对一种总之错误的爱的反应。有句话人们常讲,似乎成了格言,但是没有道理:谁不能恨,也就不能爱。反过来讲方才言之有理:谁不能爱,也就不能恨。因此,怨恨之爱(Ressentimentliebe)的含义是,一切如此被“爱”的东西只是作为另一种曾经被恨的东西的对立面被爱。这种怨恨之爱之所以产生的规律也仅仅涉及一种假爱(scheinliebe)的形成,而不是涉及一种真爱的形成。就连怨恨之人本来也爱他在自己的情状中所恨的事物——只是由于不曾占有它们或无力获取它们,恨才发泄到这些事物上。
同时不能得出下述结论:在恨者之罪的意义上,恨就个体而言必然有罪。爱的秩序的迷乱(A因此而恨)不一定由A造成和引起。它也可能由B、C、D引起,或者由A所属的团体引起。由于在同样情况下爱在本质上必然规定着回报的爱和共同的爱,恨必然规定着回报的恨和共同的恨,于是,恨就可能因为爱的秩序的迷乱(它似乎通过长度不受限制的因果方式的中间环节充当中介而远离A)在整个人类集体的任何一个位置找到自己的起点。换言之,并非任何恨都是因为“迷乱”而受恨者规定。我们的定理不过说明,如果世界上存在着恨,就必然存在着爱的秩序的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