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自此到新中国成立,其间虽然各届政府均对义务教育颁布了大量的法令、章程乃至具体实施办法,许多教育团体与教育家也对义务教育制度的宣传和推行表现了极大的热情,并做出巨大的努力,但是,事实证明,在近五十年的时间里,实施义务教育的道路艰难曲折,所取得的成效甚微。新中国成立后,普及初等教育、九年制义务教育也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受到多次政治运动的冲击,走过了坎坷不平的道路。
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7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中国教育史上的一件大事。《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对于提高中华民族的素质,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有着深远的意义。它标志着我国基础教育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为了义务教育的实施,1992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各省、市、自治区人大纷纷制定在本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地方性法规,直至乡规民约,形成了从中央至乡村的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完整的法律体系。2006年6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依据《教育法》(1995年3月)和20年来全国各地的经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我国的义务教育制度从指导思想、教师、学生和学校、教育教学、经费保障,以及各有关方面的法律责任等做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