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一点不得不提,现有的国际共同开发案例,大都是双边协定,其中有不少都带有排他性色彩,这又引发出一个“第三方”问题。“第三方”指的是“签约双方以外而同该有争议水域有关的国家”。这第三方的处境更尴尬。根据历史、国际法和地理构造等有效证据,它们也有对已经成为共同开发区的争议海域提出主权要求的权利,或者不要求名分、只要分享经济效益就行,它们希望得到签约国和国际社会的承认,这个要求看上去很美,实施起来却很难,毕竟参与的国家越多,原有的当事方的利益就会相对缩水。还有一种解决之道就是,这“第三方”早在实施共同开发前,就已经获得其中一个签约国的经营许可证,允许它参与共同开发活动。对此,国际上并没有统一的解决方案,只能灵活处理。
在签订了共同开发协定之后,该如何进行勘探开发呢?现在主要有两种方法:强制合资和特别方案,而强制合资方式又可分为并行开发和共同开发两种方式。
并行开发是指将“业已确定的共同开发区划成两块,以使双方能够在各自的那块区域内行使独立的司法权和管辖权”。并且,一方的“经营权人或承包商”到对方所管区域内进行勘探或开采活动时,要遵守对方的法律法规,“对于双方各自应获得的利益报酬也应予以统一”。冰岛和挪威于1981年签订的《关于冰岛和扬马延之间大陆架协定》就采用了此种方式,以合资合同的方式进行共同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