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价值的这两种哲学模式,都不想从根本上为伦理价值提供任何普适性的论证,也就是说,它不反对那些有着坚定不移的信念的人,他们认为只要能享受生活,他们做些什么无关紧要。这两种模式仅仅是对我们中间那些人——大多数人——的伦理经验的解释,他们的伦理信念或伦理暗示,是以在生活中做些什么意义重大为前提。这两种模式试图尽可能把我们的信念纳入一种严密的解释。我提到的那些困惑的产生,是因为我们拥有太多而不是太少的信念;其中一些似乎与另一些有矛盾。一方面,我们相信有些事情的意义取决于衡量的尺度,因此相对于宇宙而言也无限大的东西,不可能有任何重要性。另一方面,我们相信——我们大多数人也无法不相信——尽管我们微不足道,我们如何生活还是极其重要的。我所描述的这个以及另一些困惑所可能具有的任何怀疑主义的力量,是内在于而不是外在于伦理学——它用一种信念来对抗另一种信念,而不是从外部去攻击整个伦理学。这些哲学模式试图证明,假如我们从正确的角度来对待我们的大多数信念,它们就都可以得到保留,以此维护伦理学不受到内部的攻击。
作用模式。一个人的生活的作用,是指他的生活给世界的客观价值带来的变化。我们在判断谁的生活良善时,显然要考虑到这种作用。我们赞赏亚历山大·弗莱明、莫扎特和马丁·路德·金的人生,我们指出青霉素、《费加罗的婚礼》和金为其族群和国家做出的贡献,来解释我们为何赞赏。作用模式就是从这些事例中总结出来的,它认为一种生活的伦理价值——它在反省意义上的成功——附属于它给世界带来的结果的价值,并且是用后者来衡量的。这种模式试图把伦理价值与另一些显然不那么神秘的价值,即世界的客观状态所能具有的价值联系在一起,以此消除伦理价值的神秘性。这种模式主张,一种生活的价值之多寡,不是因为它对一个人的生活在某个方面有着更多的内在价值,而是因为以某种方式生活能够产生更美好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