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指出符浩所言正确。“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瑕疵是重大重组方案未通过审核的一类原因。其中主要包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与上市公司违反公开承诺。如相关协议未披露,大股东非要跟标的公司签署重组完成期限协议,有了这个协议还不如实披露,这就违规。很多标的公司希望能有个期限,但是并购方能不签就不要签署,签署了需要披露,我们会酌情处理;还有股东、关联方相关信息未披露,突击入股、借贷、担保等,还有明知故犯的,把承诺当儿戏的。可是这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不能言而无信,比如有的上市公司就违反之前三个月内不筹划非公开发行的承诺,还跑过来要求重组通过,这不是把我们重组委当摆设吗?我们是为广大股民服务的,肩负监管职责。我们会直接给个结论:本次重组你公司违反公开承诺。玩儿完。”
说到激动处,陈律师表现出对弱智者的鄙夷,或对挑战常识者的愤慨,继而恨铁不成钢般抱怨:“他们不是猴急猴急地重组吗?明显犯错,还想蒙混过关,这是绝对不允许的。”
符浩说:“当然,这是券商在处理材料时没有尽到义务,这种错误比较低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