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上述论述,我国的内部控制评价呈现以下特点:(1)内部控制的评价存在自愿和强制两种方式。
(2)内部控制评价可以由注册会计师来实施,也可以由企业自己来实施(如检查)。
(3)由注册会计师实施的内部控制评价以审计鉴证为主,一般不会直接对有效性发表意见,只是说明“被审核单位于特定日期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保持了与会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4)相关法规没有对企业自己实施的内部控制评价进行具体的要求,但有的企业已经采取了检查等方式来评价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5.2我国企业内部控制的现状与进展2002年美国发布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这对许多国家企业内部控制的规制产生了很大的冲击,我国也不例外。我们应当以此为契机,重新审视现有的内部控制规制体系,结合企业内部控制发展的国际趋势以及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和未来目标,建立和完善我国企业的内部控制评价与报告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