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译自[美]E.S.布莱特曼:《自然与价值》,第3、4、6章,纳什维尔,阿宾顿-科克斯伯利出版社,1945。王晓朝、贾维译。
[1] 《圣经》引文译文见和合本《圣经·罗马书》,7:22~23。
[2] 此处“手段”“财产”的原文均为“means”。
《人格与实在》(1958)(节选)
一、价值世界[1]
(一)无价值的自然
柏拉图和托马斯主义者、康德和黑格尔、马克斯·舍勒和尼古拉·哈特曼——仅列举数人——都认为,存在一个真正价值的领域——即应该有的善的领域。洛采甚至认为,若不诉诸Sollen(应该)的本质,我们便不可能知道Sein(存在)的真正本质,即:若不知道应然(What ought to be),我们便不知道存在(being)。而诸如伊壁鸠鲁、卢克莱修、孔德和桑塔耶那等人,尽管在许多方面有深刻分歧,但一致认为没有什么终极的“价值领域”。然而他们还是坚持认为,价值经验(value experiences)是真实而又重要的,尽管Sollen(应该)派生于Sein(存在)。
与这种认为价值重要的信念相对照,在现代思想中明显存在一种回避价值问题或认为价值问题无足轻重、不相干或认为它在实际中是危险的、误导人的倾向。这一现代倾向肇始于培根的命令:从自然中消除最终原因!培根当然有其用意。探寻自然中的统一秩序和次序,或探寻自然的功能关系——它可被称为现象的原因——至少暂时能够且应该与探求目的、意义和价值相分离。这便意味着科学应与哲学相分离——尽管若不诉诸最终原因的“应该”(should be)或科学的目的便无法述说这种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