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威廉三世时,英国曾实行过各种人头税。大部分纳税者的税额都是按照其身份确定的。身份的等级有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士族、绅士及贵族长子末子等。一切财富在300镑以上的行商坐贾,换句话说,商贾中较富裕的同样要被征税,而300镑以上的人的财富差异则不加以考虑。在考虑他们的税额时,更多的是考虑身份而不是财富。有些人的人头税,起初是按照所推定的他们拥有的财富来征税的,此后则改按照其身份征税。法律人士、辩护人、代诉人起初是按其收入征收人头税每镑3先令,后来则改为按绅士的身份征税。在征收的过程中曾发觉所征收的税不很重的话,就会产生相当程度的不公平,不过这倒还没有什么,一旦这种税有很大的不确定,纳税者就不能忍受了。
法国于本世纪初推行的人头税现在仍继续实行。向人民中的最高阶层所课的税率不变,而依最低阶层所推定的财富程度,每年都有所不同。宫廷的官员、高等法院的裁判官及其他官员和军队的士官等,都采用第一方法缴纳税。各州中较低阶层的人民则以第二方法缴纳税。对法国的达官显贵有影响的税如果不过重的话,即使很不公平,一般也能够被接受,但他们则丝毫不能忍受州长任意估价税额的作风。在那个国家,底层人民都能忍受其管理者给予他们的待遇。在法国,对较高等级的人民按身份估税,对较低等级的人民按财产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