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