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FBI所经手的种种案例中,几乎每一起案例都可以总结为欲望所驱。曾有一名入室抢劫的犯人承认,因为需要钱,他起初只是想入室行窃,却没想到他正在卧室翻找值钱的东西时,房子的女主人回来了。女主人看到犯人后大声尖叫,犯人情急之下拿起桌上的刀子威胁女主人,将她绑在椅子上并塞住她的嘴,最后夺门而出。由于犯人曾手持凶器威胁受害者,所以警方在受理这起案件时,将他的罪名定为持凶抢劫而不是入室行窃,他所受到的惩罚也比行窃重了许多。
在另一起案件中,犯人杀害受害人的最初原因竟然是因为太喜欢她。警察在调查中得知,受害人是一所大学的女学生,空余时间兼职做平面模特,犯人与她是在一次拍摄中相识的。犯人第一次见到受害人时便开始喜欢她,可是受害人却对犯人一点兴趣都没有,无论犯人给她送多少礼物,她都不肯接受他,连约会都不可以。每次看到受害人坐上其他男人的汽车,犯人的心里都觉得特别嫉妒,特别不公平。终于有一次,犯人在拍摄结束后跟踪受害人回学校,当他们走到一条河边时,犯人见周围没有人便冲上前拦住了受害人,要求受害人和他在一起。两人起了争执,在推搡中,受害人跌进了河里。犯人跟着跳了下去,但是没有找到受害人,他担心报警会给自己带来麻烦就逃走了。警方认为,虽然他并非有意谋杀,但受害人是因为他而溺水身亡,并且他在案发后逃逸,所以他同样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