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善的形式上的特点
善的形式上的特点在于:善总是显现为某种被要求,或被命令的东西;恶则显现为某种被禁止的东西。康德把他的道德哲学的全部重心都放在这个特点上,并且由于他的雄辩而使这个特点很出名。善行是要求于我们或希望于我们做的那一类行为,或者像康德以来人们通常所说的那样:我们应该做的行为就是善。而要求、请求或者欲望(desire),是有要求、请求或欲望的人提出来的,所以道德律的创造者必定也是给定了的,这样才能借助于要求的形式上的属性,使特征的刻画成为清楚明确的。
这里有着各种不同的意见。在神学伦理学中,这个创造者是上帝。按照其中的一种解释,善之所以为善,就是因为上帝希望于它。这样,善的形式上的特点(作为上帝的命令),该是表达了善的真正的本质。按照另一种也许深刻一点的解释,上帝所以希望善,那是因为它就是善。在这种情况下,善的本质必须由某些先于和独立于那些形式规定的实质性品格给出。在传统哲学的伦理学中,流行的意见有许多种,比如,主张善的创造者是人类社会(功利主义)或者积极的自我(幸福论),甚至主张善没有创作者(绝对命令论)。康德关于“绝对应当”(“absolute ought”)亦即关于没有命令者的命令的学说,就是从这最后一种意见出发的。他的伦理学思想的一个最大的错误,就在于他相信,只要阐明了道德善的纯形式特性,也就穷尽了这个概念的全部内容,也就是说,除了是被要求的、“应该的”之外,善就没有任何别的内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