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参见《人的权利和自然法》,39~43页,纽约,1943。
[12]同上书,32页。
[13]由于这一理由,基督可能这样说犹大:“如果那个人没有出生,对他来说会更好。”(《马太福音》,26:24)当然,存在的行为就其本身而言永远是善的和值得向往的;但是,当它完全失败和缺乏它所受命的任何东西时,它就不再如此。(参见《神学大全》,第1卷,5,2,ad3)。
[14]《圣托马斯箴言》,148~149页。
[15]《神学大全》,Ⅱ-Ⅱ,64,2。别处也有这样的论述:“由于个人是共同体的一部分,所以每个人,就他所是和所有的一切来说,都属于共同体;就好像一个部分,就它所是的一切来说,属于整体一样。”(同上书,Ⅰ-Ⅱ,96,4)“个人与共同体相比较,就好像一个部分与整体相比较一样。”(同上书,Ⅱ-Ⅱ,61,1)“人的整体就像被引向他的目的一样被引向他是其一个部分的共同体的整体。”(同上书,Ⅱ-Ⅱ,65,1)
[16]“人不是根据他所是和所有的一切而受命于政治实体。”(《神学大全》,Ⅰ~Ⅱ,4,ad3)“但是,人所是,并且能够是,和所有的一切都必须归诸上帝。”(同上)